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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发改委1日公布了《运输物流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确定了道路交通安全、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码头经营、水路运输、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国际货运代理、海关监管、铁路运输、民航运输、快递共10个行业内信用丧失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黑名单”的认定标准。

“运输物流领域黑名单认定标准公布,有这些行为的观察了!”

《实施意见》自印刷发布之日起实施,比较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实施意见》要求依法依法建立健全“黑名单”管理制度。 以相关司法审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解决结果为依据,依法将涉及恶性、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丧失信用行为的运输物流领域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人员,即“信用丧失主体”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信用约束、信用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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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标准方面,其中,在道路交通安全行业,《实施意见》确定,失信主体有以下12种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列入“黑名单”。

一)以欺诈、贿赂等非法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后,被公安交管部门吊销驾驶许可或者机动车登记的人员、法人。 二)聘用伪造、变造或者伪造、变造汽车牌照的人员、法人;。 3 ) )/s2 ) )酒后驾驶汽车、酒后驾驶汽车(/s2 )或者酒后驾驶汽车被处罚后,再次酒后驾驶的驾驶员。 4 )使用药物驾驶汽车的驾驶员。 5 )驾驶中的汽车一年的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20%的情况下超过3次,或者一年的汽车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50%的情况下超过2次的驾驶员。 6 )驾驶载货汽车超载30%以上或一年内超载3次以上的驾驶员。 七)运输公司车辆超载的,受处罚不变的道路运输公司及相关负责人。 8 ) )/S2/)在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或首要责任的驾驶员(/S2/)。 9 )一年内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非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情况超过两次的驾驶人。 十)六个月内发生两次死亡三人以上的交通事故,且公司或车辆驾驶人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或首要责任的专业运输公司。 11 ) ) )/s2/)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跑的驾驶员(/s2/)。 12 )故意引起交通事故的驾驶员。 上述各项的“超过”“以上”包括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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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中的新经过熊家丽摄

铁路行业中,丧失信用的主体依照相关规定被认定为严重信用丧失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列入“黑名单”。 包括以下内容。

一)违反有关规定无证经营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经营的;。 二)铁路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绝履行的; 3 ) )/S2/)因违法行为造成旅客严重人身伤害或旅客、托运人、收货人重大财产损失,受到铁路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情节严重(/S2/)。 四)因运输未经安全检查的货物或者在非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手续,受到铁路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 5 ) ) )/S2 ) )因将危险货物伪装成普通货物托运,或者将危险货物装在普通货物中,或者将禁止装在危险货物中,受到行政处罚,情节较重的以上)/S2/) )。 六)铁路交通、客运事故发生后,虚假报告、虚假报告、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破坏有关证据资料,干扰、对抗事故调查的。 七)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申请行政许可,或者被许可方以欺诈、贿赂等非法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八)法律法规和铁路领域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被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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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运输行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列入“黑名单”:

一)在申请行政许可或者民航行政机关检查、调查等工作中,不按照要求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虚假证言的; 二)存在无证经营行为的;。 3 )故意干扰民航无线电台(车站)正常采用。 4 )将危险品带入普通货物中,或者隐瞒危险品报告,假冒普通货物托运的。 五)国务院民用航空空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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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快递行业对快递违禁物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造成严重后果、严重危害个人新闻安全、因服务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后果、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8种情况被定为黑名单认定标准

发改委表示,运输物流领域的市场主体是指从事运输、仓储、装卸、配送、代理、包装、流通加工、快递、新闻服务等物流相关业务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即相关人员,是直接负责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实际管理人 运输领域被认定为“黑名单”的信用丧失主体的有关情况纳入全国信用新闻共享平台,根据《关于对运输物流领域重大违法信用丧失市场主体及其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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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实施意见》指出,“黑名单”新闻的第一副本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相关主体的基本新闻,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球法人机构识别代码( lei代码)、或公民身份号码、港澳台居民的公民社会信用代码、外国国籍者身份号码),直接负责 包括被列入“黑名单”的事由,认定违法行为信用丧失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机关)、认定根据、认定日期、比较有效期等。 (中新经纬APP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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