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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4日,南方网所有媒体记者从珠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官网获悉,自2024年3月14日起,珠海经济特区房地产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正式印发,实施时间为3月15日至2024年3月14日。

《实施细则》复印件共6章94条,制定了包括园区停车位、房地产公司变更等热点问题在内的新规定。 南方网所有媒体的部分亮点如下。

亮点1:

是否连续拖欠物业费? 不得成为行业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

在成立业主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的过程中,运营流程和监督指导流程有些模糊,容易引起纠纷。 为此,《实施细则》详细规范了业主会议筹备、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委员资格审查、异议解决、业务责任、责任承担、违规行为解决等一系列详细问题,形成了完善、标准的业务流程。

“小区车位不得只售不租!《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今起实施”

根据《实施细则》,符合业主大会设立条件的,镇街应当自接到业主书面要求之日起30日内,指导业主大会筹备组的成立。 筹备小组成员为七人以上十五人以下单数,由街道代表、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建设单位代表和业主代表共同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得低于筹备小组总人数的60 %。 预备队的领队由镇代表负责。

“小区车位不得只售不租!《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今起实施”

此外,《实施细则》提出,自《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之日起,业主有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的行为,不得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 在《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施行前,业主有连续三个月或者累计连续六个月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的行为,选举前补缴的可以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

“小区车位不得只售不租!《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今起实施”

亮点2:

“老赖”不动产要收不动产费吗? 业主可以拒绝

前期房地产公司变更问题是珠海房地产管理立法中的一段空小白,《实施细则》对这项事业的细分弥补了这个空小白。

根据《实施细则》,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前三个月,业主委员会或者代领域主委职责的其他单位应当组织业主会议决定是否继续聘用原物业服务公司。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物业服务公司应当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原物业服务公司未及时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经业主会议授权,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代理领域主委职责的其他单位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要求原物业服务公司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小区车位不得只售不租!《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今起实施”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或者代理领域主委职责的其他单位要求物业服务公司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和移交相关材料的,物业服务公司以退出、移交资料为由要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应当

亮点3:

今后不能“只销售”在小区中未出售的停车位[/s2/]

小区停车场问题一直是业主们最关注的问题之一。 另一方面,《实施细则》也有新的规定。

根据《实施细则》,对于建设单位未出售的停车位、车库,业主、物业采用者要求租赁停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卖不租为由拒绝。

预定出租车位、车库数为本物业管理区域要求租赁车位、车库所有者、物业聘用者房屋覆盖数的,拥有一间房屋的所有者、物业聘用者最多只能租赁一间车位或车库。

建设公司、业主和物业服务公司等停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利人、聘用权人和管理人员租赁停车位、车库时,应当优先向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聘用人租赁。 满足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物业聘用人员的购买和租赁诉求后,停车场、车库有多余情况的,可以租赁给该物业管理区域外的聘用人员,租赁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小区车位不得只售不租!《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今起实施”

南方网全媒体记者何丽苑

标题:“小区车位不得只售不租!《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今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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