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359字,读完约3分钟

经记者黄俊玲从北京出发

年保监会发布《保险企业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后,保监会在建立保险市场退出机制方面出台了关于保险企业并购合并的大政策。

据《每日经济信息》记者介绍,保监会近日正式发布了《保险企业并购合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这意味着保险市场公司的退出机制已经建立。

为了进一步鼓励国内外各种高质量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投资保险业,《办法》比以前有三大突破。 一是适当放宽资金来源,允许投资者采用并购贷款等融资方法,规模上限为货币对价总额的50%; 二是适当放宽股东资质,规定投资者不适用保险企业三年投资年限要求三是不再禁止同业收购,允许收购者在收购完成后管理经营同类业务的两家保险企业。

“险企并购管理办法出台 不再禁止同业收购”

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系主任王绪瑾对《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表示,这份文件是保险市场退出机制建设的一部分,允许收购合并保险企业有利于市场稳定。

同行收购更有效率

《办法》所称“收购”,是指收购方一次性或累计取得保险企业三分之一以上股份,并成为该保险企业第一大股东的行为。 或者收购方一旦或者累计取得保险企业的股权,也不到三分之一,但成为该保险企业的第一大股东,控制保险企业的行为。

“险企并购管理办法出台 不再禁止同业收购”

《办法》要求,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出资协议书或股份认购协议书到相关股权或股份更名完成的期间为收购过渡期。 在收购过渡期,为了救助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保险企业,收购方不得提议保险企业董事会改选,被收购的保险企业不得进行有重大影响的投资、购买、出售资产行为,也不得与收购方及其利益相关者进行交易。

“险企并购管理办法出台 不再禁止同业收购”

事实上,该“办法”最大的亮点是“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收购方可以控制收购完成后经营同类业务的两家保险企业”,这种行为迄今为止是不允许的。

对此,保监会有关人士表示,《保险企业股权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保险企业受同一机构支配或者存在支配关系的,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保险业务”的首要目的是,在同业保险企业之间,

考虑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则越来越完善,对于发生重大风险的保险企业,同业保险企业并购也更有效率。 根据《办法》的规定,经保监会批准,收购人在收购完成后,可以管理经营同类业务的两家保险企业。

可以通过收购融资的方法进行融资

根据保监会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进行保险企业并购合并活动,并购合并完成后,外资股东出资或持股比例超过保险企业注册资本25%的,应当符合《外资保险企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的相关资质规定。

事实上,这种“方法”的另一个亮点是放宽了保险企业并购的融资方式。 也就是说,投资者可以通过并购贷款的方式进行并购。 这无异于此前要求的投资者必须以自有资金进入保险企业的要求得到了放宽。 据悉,该《办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险企并购管理办法出台 不再禁止同业收购”

因此,保监会有关人士表示,《保险企业股权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股东不得以银行贷款和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保险企业”,其首要目的是股东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能够履行对保险企业的持续出资能力。

考虑到保险企业并购资金规模往往较大,部分财务状况良好的投资者,特别是民间资本,短期内难以筹集相应的自有资金,有关监管部门对并购贷款的风险判断和风险管理也做出了确定规定。 《办法》着眼于鼓励和促进保险企业并购,规定投资者可以采取并购贷款等融资办法,但不得超过货币对价总额的50%。

标题:“险企并购管理办法出台 不再禁止同业收购”

地址:http://www.yuanmengshidai.com/yysx/56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