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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记者徐杰出生于浙江温州
几天后,被称为《全国第一部金融地方性法规》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实施细则》将正式实施。 温州作为中国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以及民间资本最活跃的地区之一,条例的实施意味着温州民间融资监管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2月20日,与上述《条例》制定过程中相关民间借贷利率、备案制、公司融资等市场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相比,参加上述《条例》制定的主要负责人之一温州市金改领导集团办公室副主任余谦接受《每日经济信息》记者采访。
余谦指出,《条例》的要点是规范培育民间资金管理公司、民间融资新闻服务公司、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三个民间融资主体,“对民间贷款进行适当干预和监管”。
在提交审查报告之前进行了8次修订
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并通过了《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明确了第十二个主要任务。
其中,第一条要求确定快速发展民间融资的规范,制定规范民间融资的管理办法,建立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建立民间融资监测体系。 并确定了第十二条建立金融综合改革风险防范机制,明确界定地方金融监管职责边界,加强和落实地方政府处理金融风险和维护地方金融稳定的责任。
余谦对此表示,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行为,建立制度是国务院赋予的重要任务,作为温州金改的途径,首次以法规形式规范民间融资行为,弥补国内空对民间融资管理立法的空白,明确中央和地方民间融资管理职责的界限
另外,相对于通常的地方性法规,上述《条例》的颁布时间大幅缩短。 余谦说,根据地方性立法的需要,从立法计划开始通常需要三年左右的时间,但该法规前后只需要一年半多。
余谦表示,2009年3月通过试验区批准,4月启动,8月开始课题招标,8月在浙江大学法学院中标,经前期多次调查、征求意见、专家座谈,条例开始进入立法进程。
余谦回忆说,温州在形成向浙江报告的审稿前,已经修订了8次,涉及100多个条款,但最终表决通过时,只剩下50多个。 “当时先写多少,在省级审议级审议其可行性、可操作性”。
余谦说,上述《条例》是地方性法规,只适用于温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民间融资及其监管。 事实上,该法规是省级地方性法规,起点比较高,省长担任温州市金融改革综合试验区领导小组。
余谦说,通常的立法程序是自下而上的,但该法规认为整个立法程序属于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相互作用。 从一开始,条例就得到全国人大、法制办公室、一行三会等专业部委的指导和浙江省人大、法制办公室、财经委员会、金融办公室等相关部门的直接参与,顶层设计与底层创新相互结合,这也是浙江省人大立法的创新。
钱庄成监管的几点思考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条例》首次确定民间借贷要求备案制度,民间借贷是民间行业的交易行为。
《条例》规定“一笔借款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累计借款余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贷款人在三十人以上的”、“这些都强制要求备案”,但余谦称符合强制备案条件的,向监管部门备案
余谦表示,强制性备案的首要对比对象是专门从事民间融资的机构和专门从事民间融资的个人,包括典型的银行、担保企业、投资企业、专项资金经纪人等,“如果这些机构得到管理,温州民间金融秩序将更加稳定。”
余谦说,整个法规进行了正奖励和反约束两方面的制度设计。 正向奖励包括:在解决民间融资纠纷时,备案材料作为解释力较强的证据;国家机关解决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活动、非法经营等案件时,备案材料可以作为民间融资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
逆向约束包括应当备案没有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公示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和公司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余谦指出,《条例》的要点是规范培育民间资金管理公司、民间融资新闻服务公司、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三个民间融资主体,“对民间贷款进行适当干预和监管”。
值得注意的是,温州目前除了对地下钱庄进行重要监管外,还建立了民间借贷活动征信系统。
余谦表示,民间借贷当事人将履约备案,履约新闻将纳入民间融资征信系统。 温州目前正在升级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现有系统,形成“民间借贷登记与备案管理系统”,建立民间借贷活动征信系统,然后与温州非现场监管系统数据整合,实现数据共享。 民间借贷备案制度的实施,可以逐步建立民间融资信用体系,弥补目前民间融资征信体系的不足。
避免非法集资的话
值得一提的是,作为全国第一个金融风土法规,上述《条例》为什么避免了“非法集资”? 这也引起了很大的市场争论。
余谦根据国家《关于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相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对非法集资已有界定,这些规定中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在一定期限内向出资人承诺还款的社会不特定对象集资
余谦说,上述条例没有特别强调非法集资的定义,相反民间借贷行为的备案制可以防止非法集资的发生。 当然,相关的、借款金额累计超过1000万元等集资行为,并不能证明备案没有非法集资。
关于民间利率的规定,《条例》的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了“年息48%的高利贷红线条款”,但在最终通过的条款中,该条款并未写入《条例》。
余谦解释说,通过的条例中没有特别规定贷款利率的上限,表现为“国家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开始”。 这是为了将来的利率市场化空之间预约的情况。
余谦表示,国家对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目前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8月13日发表的《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借贷利率的4倍。 超过这个限度的情况下,不保护超过的部分的利息。 目前银行个人贷款的年利率为6%左右,4倍也就是年息24%左右。
余谦认为,利率设定是国家金融政策,地方性法规《条例》不应与此发生冲突。 而且,民间借贷在温州有着悠久的历史,许多约定俗成。 因此,必须符合国家法规,不损害社会的自愿承诺。
处理“困境”的问题
另一方面,根据最新统计数据,截至年底,温州市银行领域金融机构外汇存款余额为8095亿元,贷款余额为7263亿元。 另一方面,温州因公司缺钱而备受瞩目。 余谦说,如果这是由于融资结构的矛盾。
与公司融资相比,上述《条例》设计了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相当于为温州民营公司融资增加了两条渠道”。
余谦表示,所谓定向债券融资,通俗地说,公司可以直接向民间发债融资,但目前公司发债的只有机构投资者。 定向资金类似于目前其他地方现有的私募基金。
余谦表示,这些方法不仅涉及中小企业和项目融资中存在的“短贷长用、短投长占”等问题,还将为民间小资本和公司生产经营资金搭建对接平台,畅通社会投融资渠道,解决温州民间资本“两多困境”问题
余谦,并不是所有公司都想发债,对于需要融资的公司来说,必须经过股东改革,确定了募集的项目是个好项目。 他表示,温州目前正在大力引进资本人才,下一步将壮大温州的金融产业。
在实施上述《条例》的过程中,有必要克服那些困难和障碍吗? 余谦表示,尽管上述《条例》设计了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但公司融资价格仍需进一步下调。 而且,正如借贷双方都能理解的那样,实施《条例》不是管理他们,而是更好地保护他们的借贷关系。
另外,温州市年《政府实务报告》称,今年将深化金融综合改革。 致力于完善的资本市场体系,支持公司通过多层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探索开展小额信贷企业发行优先股的试点。 实施普惠金融项目,抓好小额信贷服务中心建设,探索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推出符合市场诉求的利率市场化产品。 建立社区银行体系,建设民营银行,引进证券、保险、政策性金融机构等。
标题:“温州市金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余谦:温州融资立法是对民间借贷进行适当干预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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