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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票发行的规则有可能发生变化
■本报记者朱宝琛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7日就先发公司上市地点的选择和申报时间的掌握等做出了对应。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初创公司可以自愿在沪深市场之间自主选择上市地,与公司公开发行股数无关。
昨天,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监管问答的发放——第一家公司上市地的选择和申报时间的把握等》。 在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答疑中,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部门将根据沪深交易所的均衡开展大体上是第一批的审核工作。 公司在事前公开资料时必须明确上市地点,并在招股书等申报文件中公开。 问答公布前申报的公司可以自主地大致确认上市地点,更新申报文件。
证券监管委员会表示,目前主板(中小型主板)、创业板考核公司数量多,时间长,难以轮到新申报公司。 今年为了讨论推进股票发行登记制改革方案,《证券法》也开始了修改手续。 股票发行规则变更,对发行人的新闻披露要求越来越高,发行人和保荐机构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有可能越来越大。
因此,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建议,为减轻公司的价格和负担,保荐机构应当协助发行人合理掌握申报时间,避免考核时间过长,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还表示,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挂牌,进行股权、债权融资或海外发行上市。
根据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数据,截至3月20日,共有685家上市行列通道,其中主板170家、中小板283家、创业板232家。
标题:“证监会:IPO上市地选择不与发行股数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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