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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1日,为支持居民供暖,中新经客户端日前印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供暖公司增值税、房地产税、城镇土地征收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根据通知,从2019年1月1日起至全年供暖期结束,“三北”地区供暖公司对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供暖费免征增值税。

“两部门:延续“三北”地区供热公司增值税等优惠政策”

数据图。 中新经纬摄影

通知指出,2019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征收取暖费的供暖公司,不得对居民取暖所采用的厂房和土地房产税、城镇土地购置税的供热公司其他厂房和土地,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购置税

需要注意的是,向居民供热取得的取暖费收入包括供热公司直接向居民征收的、其他单位向居民征收的、单位代居民缴纳的取暖费。

另外,免征增值税的取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单独计算。 通过热产品经营公司向居民供热的热产品生产公司,应当根据热产品经营公司实际从居民那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公司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免税的增值税。

“两部门:延续“三北”地区供热公司增值税等优惠政策”

通知与专业供热公司、兼营供热公司、自供热公司比较,确定为居民供热而采用的厂房和土地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购置税的具体条件。

“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中新经纬APP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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