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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经纬客户端7月19日电19日,财政部发布《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挂牌企业分红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称个人持有挂牌企业股份超过1年的,暂免对股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公告》,个人持有卡企股份,持有期在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股息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股息所得将暂时减少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所得一律适用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中,挂牌企业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中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共企业。
《公告》规定,挂牌公司发放股利时,截至股份登记日,个人持股未在1年内(含1年)转让的,挂牌企业暂不扣除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股份的,证券登记结算企业根据其持有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企业等股票管理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除支付给证券登记结算企业。 证券登记结算企业将于下月5个工作日内分期向挂牌企业支付。 挂牌企业在收税当月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个人应当在资金账户中保留足够的资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证券企业等股票管理机构应当依法退税,个人资金账户暂时没有资金或者资金不足的,证券企业等股票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个人补缴资金,退税。
上述规定将于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执行,挂牌企业、两网企业、退市企业发放股息。 股票登记日期为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的,股息红利所得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中新经纬APP ) )。
标题:“新三板股息红利怎么缴个税?财政部:持有超一年暂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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