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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经纬客户端7月22日,上海黄金交易所获悉,上海黄金交易所制定了《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资产管理业务登记主机实施细则》,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现予公布。

《细则》确定了黄金资产管理工作的登记、托管适用于本细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快速发展的情况,动态调整注册、托管的黄金理财产品类型。

《细则》所称登记,是指登记上海黄金交易所投资黄金理财产品的实物黄金或黄金产品的有关情况,以及黄金理财产品自身的新闻。 黄金理财产品投资的实物黄金或黄金产品的相关情况是指实物黄金或黄金产品的基本属性、余额及波动情况等。 黄金理财产品本身的新闻,是指黄金理财产品的基本新闻、业务数据、投资者的状况等。

“黄金资产管理业务关联细则公布,这些重要新闻别错过”

根据《细则》,实物黄金包括但不限于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实物黄金实物产品,以及各种规格、格式的金条、金锭、金币、黄金艺术品等类型的实物黄金。

黄金产品包括上海黄金交易所的黄金延期收讫产品、金融机构的黄金储蓄、黄金定投、黄金借贷、黄金质押等产品、黄金etf、黄金etf联合基金等黄金理财产品、黄金期货、期权、长期、掉期等黄金衍生品,但这些

《细则》规定,发行或管理黄金资产管理产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发行管理机构”),需要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企业或白银领域资产管理登记主机中心等领域登记机构进行产品登记的,并在所在领域登记机构和上海黄金交易所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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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细则》,发行管理机关、登记管理机关首次登记前,必须通过黄金资产管理业务登记管理系统完成登记。 登记完成后,黄金资产管理业务登记管理系统向发行管理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分配适当的权限。

根据《细则》,发行管理机构应当在黄金理财产品发行前10个工作日内,通过黄金理财业务登记管理系统完成拟发行产品的基本新闻初始登记。

发行管理机关已经按照所在领域的法律法规或者相关办法的要求,在领域监督部门、登记机关或者领域协会等完成产品的登记、登记或者备案,取得发行产品的登记、注册或者备案代码的(以下简称“产品代码”),在初始注册时, 发行管理机关所在领域无产品登记、登记或者备案要求,拟发行的产品无法取得相应的产品代码的,由黄金资产管理业务登记管理系统完成基本新闻初始登记,由黄金资产管理业务登记管理系统分配的黄金资产管理产品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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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细则》,确定黄金理财产品取消、提前终止或者失效的,发行管理机关应当在产品取消、提前终止或者失效后一个月内,通过黄金理财业务登记管理系统办理该黄金理财产品的登记终止。 黄金理财产品取得产品代码后6个月内未成立且未办理终止登记的,上海黄金交易均有权注销产品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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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从生效日起,新发行的黄金理财产品将按照本细则的要求进行登记管理; 发行的黄金理财产品,自本细则生效之日起90天后仍存续的,按照本细则的要求进行登记管理。 (中新经纬APP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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