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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表示,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正式出台《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进一步深化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继续推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自由化便利化。
外汇局为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于实体经济,修订了该局去年发布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形成了此次新规。
简化新增债务和侨汇的登记管理,对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项目下的债务和侨汇实行“不重复登记”。 跨国公司登记后,允许直接实施资本项目收入结算便利化改革试点,在办理相关资金结算和采用结算时,无需事先提供每件真实性的说明资料; 跨国公司主办单位以境内资金主账户为中心进行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的各项业务,境内资金主账户为多货币(含人民币)账户,账户货币和数量不限。
新合作银行取消3家以下的限制,取消公司备案前“应确定外债、侨汇集中额在各开户银行的具体分配”的限制。 取消手动报告,用电子化手段及时收集相关数据。 (据本公司介绍)。
标题:“我国发布新规 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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