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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记者黄俊玲从北京出发

昨天( 11月3日),中国保监会表示,将在年底前公布第二代保险集团企业监管规则。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了解到,保监会起草的《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x号:保险集团(意见征稿)》(以下简称《意见征稿》)于11月2日完成了对保险企业第一轮的意见征集。

根据保监会的说法,国际上通常保险集团分为两类。 一类是保险控股集团,即保险集团(控股)企业管理多家保险机构形成的公司集合。 另一个是混合保险集团,是一个非保险机构管理多个保险机构形成的公司的集合。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要求,保险集团的偿付能力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等于保险集团核心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2、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等于保险集团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

“保监会:偿二代保险集团监管规则 将在年底前发布”

保监会认为,与目前补偿代下偏重定量监管的保险集团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相比,补偿代下保险集团监管内涵更加丰富,规则设置更加科学。

第二代保险集团的监管规则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将混合保险集团纳入保险集团监管范围。 《意见征稿》将混合保险集团首次纳入监管范围,有效防范集团风险,减少监管套期保值。

二是资本计量更加科学、全面。 在计量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贷风险等风险最低资本的基础上,《意见征稿》考虑了保险集团整体的风险集聚效应和风险分散化效应,增加了保险集团的风险最低资本管理要求,结合保险集团的风险管理能力及其最低资本要求; 增加了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附加资本要求,反映了保险集团在保险市场和金融体系中的重要性水平,更科学、全面地衡量了保险集团的风险状况和资本要求。

“保监会:偿二代保险集团监管规则 将在年底前发布”

三是确定了保险集团特有的风险监管要求。 《意见征稿》与集团特有风险进行了比较,提出了具体的监管要求,建立了监管机构每年对保险集团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进行定期判断的机制。

四是建立了监管干预和监管合作机制。 对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或者有重大风险的保险集团,根据其风险发生的原因,规定了监管机构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 并建立监管合作机制,保险监管机构通过与银行、证券等领域的监管机构和国外监管机构进行监管合作,最大限度地消除监管空的浪费,减少监管套期保值,不重复监管。

“保监会:偿二代保险集团监管规则 将在年底前发布”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观察到,保监会下一步将根据反馈意见修订征求意见稿,并计划于今年年底前正式发表。

标题:“保监会:偿二代保险集团监管规则 将在年底前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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