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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首次确定非保险子企业的监管方法 险企高管不得兼任其高管”

时间:2021-09-27 23:20来源:[db:出处] 作者:[db:作者] 点击: 次
黄俊玲记者在北京[/s2/] 这几年,许多保险企业开始设立房地产项目企业、投资基金企业等许多非保险类的子企业。 对这种非保险类子公司保监会采用什么样的监管方法还没有确定。

黄俊玲记者在北京[/s2/]

这几年,许多保险企业开始设立房地产项目企业、投资基金企业等许多非保险类的子企业。 对这种非保险类子公司保监会采用什么样的监管方法还没有确定。

5月23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企业所属非保险子企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首次直接投资保险企业(或保险集团)的非保险子企业在监管办法方面,保监会采取间接监管办法,对监管保险企业 与央行、银监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协调防止监管的真空另外,该《意见征稿》要求保险企业投资的非保险子公司维持财务独立,保险企业高管不得兼任这类子公司的高管。

“保监会首次确定非保险子企业的监管方法 险企高管不得兼任其高管”

根据该《征求意见稿》,保险企业可以直接或间接投资设立非保险子公司。 具体类型为保险行业以外的金融业务子企业、为保险公司所属子企业提供it、呼叫、审计、保单管理、房地产等服务或管理的共享服务类子企业、与保险业务关联较强的投资类平台企业,如保险投资房地产,

“保监会首次确定非保险子企业的监管方法 险企高管不得兼任其高管”

对于投资这类子企业的资金来源,保监会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定确定许可外,保险企业直接投资非保险子企业必须采用自有资金。

关于上述非保险子公司的监管,该《征求意见》表明,保监会通过采取间接监管办法,依法通过保险企业采取监管措施,全面监控保险企业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的风险。

此外,保监会还通过金融监管合作部际联席会议,与央行、银监会、证券监管委员会等共同或分别建立的合作机制等,积极开展与危险企业所属非保险子公司对应领域监管机构的新闻交流,加强监管协调与合作,真正/ [

在风险管理方面,该“征求意见”要求风险企业与非保险子公司之间建立人员、资金、业务、新闻等方面的防火墙,防止风险从非保险子公司传播到保险企业。 另外,保险企业要确保非保险子企业的业务、财务独立于保险企业。

“保监会首次确定非保险子企业的监管方法 险企高管不得兼任其高管”

另外,保监会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定确定许可外,保险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非保险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责任编辑:小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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