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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寒经过记者田文会从北京出发
银监会近日发表了《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中银领域的实施意见》。 银监会表示,此次发布《实施意见》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吸引民间投资健康快速发展的若干意见》,鼓励和吸引民间资本进入中银领域,加强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
与银监会的《实施意见》相比,中央财经大学教授、知名银领域研究专家郭田勇在微博上表示:“看到银监会出台政策鼓励吸引民间资本进入银领域,更感到高兴。 金融业门槛要高一点,但不是以风险大、门槛高为理由不开放,而是要提出明确透明的准入标准。 不这样的话,就看不到民间资本,期待着进入的准备,但却被“玻璃门”、“弹簧门”阻挡,被反弹了。 ”
《实施意见》规定,私募股权进入中银领域与其他股权同等条件,符合中银领域行政许可规则相关规定,企业治理结构完整,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良好,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强,财务状况、资产状况良好,入股资金来源真正合法的私募股权金融机构, 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村镇银行的设立和增资、增资,将村镇银行主办银行的最低持股比例从20%降至15%。
《实施意见》强调民间资本必须为进入银行领域创造良好的环境。 各级银领域监管机构应当鼓励各类投资者投资入股银领域金融机构,在市场准入实际工作中不得单独比较民间资本进入入股银领域的限制条件和其他附加条件。 及时公布银行领域金融机构投资的相关法规、政策和手续以及银行领域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若干事项和结果,不断提高银行领域市场准入的透明度。 要进一步加强民间资本进入中银领域的服务、指导,严格履行依法必须答复相关法规和政策咨询的监管职责,接受社会公众依法监督中银领域的市场准入工作。
《实施意见》指出,为促进民间资本投资中银领域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稳定发展,必须重复审慎监管。 民间资本进入银行领域,应当与其他各资本同等遵守投资银行领域金融机构的审慎规定,各银行领域的金融机构应当遵守《商业银行与内幕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规范关联交易等行为,控制关联交易和其他风险。 对已经发生或有可能发生信用危机或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况的银行领域金融机构,银行领域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处置措施。
《实施意见》要求,银行领域必须加大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 银行领域金融机构切实落实加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政策措施,根据民间投资优势,积极开展融资模式、服务手段和产品创新,提供多层次的金融服务,进一步支持民营企业快速发展,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有利于扩大就业,有利于还款意愿
郭田勇说,政府和金融管理部门将提高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容忍度,但对银行来说,认为发生放贷时,需要用自身利益抵消,政府不会出钱。 因为,通过对银行和公司的减税、贷款奖励、核销政策的倾斜等具体措施,提高容忍度将更加现实。
标题:“银监会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 专家强调提供配套优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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