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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至2021年间,被告公司因生产需要在原告公司处订购纸箱产品,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原告公司按照被告公司的订单供应货物,每次供货均由被告公司仓管人员在送货单上签字,每月由双方财务人员在结算单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因被告公司员工较多,职位变动频繁,公章使用人加盖的公章有所不同。六年间,被告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但仍下欠原告公司货款37万元。庭审过程中,经原告申请鉴定,被告在买卖合同及结算单上所加盖的印章,确实与被告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公章不是同一枚印章,但与部分送货单上加盖的印章一致。
标题: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伙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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